首先,我们要知道蒙古国《矿产资源法》禁止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在未经自然环境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查、勘探工作的。
	    其次,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在保护自然环境方面承担以下义务:
	(1)环保计划
	    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在领取许可证后 30日内,会同环境监督部门和勘探场地所在县、区的行政长官协商制定环保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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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计划中应体现:
	    ①环境污染程度不超过准许标准;
	    ②通过回填、平整、绿化被破坏的土地,使其达到今后可以为公共用途利用的水平等措施。
	    制作好的环保计划送交勘探场地所在县、区的行政长官审批(行政长官在10日内做出审批)。将行政长官审批的环保计划文本的一份,送交勘探场地所在的地方自然环境监督机关。
	(2)环保计划年度报告
	   要随时统计勘探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对自然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并将其反映在环保计划年度报告中。该报告送交自然环境监督机关和当地县、区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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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计划年度报告应反映:
	    ①在环保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②勘探工作中使用的新技术、工艺;
	    ③为预防可能对自然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而对计划做出的修改意见。
	    修改意见送交县、区行政长官审批(行政长官10日内做出审批)。
	 (3)对监督监察提供方便
	    对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有监督权的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官员进入勘探场地、进行现场检查提供方便。
	(4)保证金
	    勘探许可证持有人,作为履行环保方面所承担的义务的保证,向相关县、区行政长官开设的专门账户存入相当于实施自然环境保护措施所需当年支出   50%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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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证持有人未完全履行环保计划所述措施时,县、区行政长官责令其使用保证经完成恢复环境工作。保证金不足以恢复环境开支时,有权要求许可证持有人无条件追加资金。许可证持有人完全履行环保计划所述措施时,向其退还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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