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知道,初审通过包括两种情况,即:
(1)申请书所指场地与申请在先场地无重叠的,通知申请人可能授予勘探许可证;
(2 )申请书所指场地与申请在先场地有部分重叠的,告知可能向未重叠部分授予勘探许可证。申请人希望获得该场地的勘探许可证,需要就此再提出申请。
初审通过后的审核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国家行政机关认为可以颁发勘探许可证的,应就此书面通知当地省、首都行政长官,并附上按照矿产资源法规定绘制的场地图。
(2 )省、首都行政长官在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听取场地所在苏木、区的市民代表大会和县、首都市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意见,30日内答复国家行政机关。如果在此期限内未做答复,则视为同意。
(3 )如果省、首都行政长官答复支持颁发许可证的意见,国家行政机关做出向该场地颁发勘探许可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在 10个工作日内交纳许可证第一年的费用。
(4)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勘探许可证第一年费用的,国家行政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为期3年的勘探许可证。
<请注意>
国家行政机关做出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后,勘探许可证申请人在1个月内未领取许可证,或者在规定期限内(通知日起10个工作日)未支付第一年的费用时,国家行政机关注销申请登记,就此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申请登记簿上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