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本法律旨在健全蒙古国的关税税率体系,明确关税税率税额的确定原则和完税价格的确定,以及在关税的征收和缴纳过程中应该遵守的法则。
第二条 蒙古国关税税率的法律、法规
1、蒙古国关税税率的法律、法规由海关法、本法律及其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组成。
2、蒙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如果有与本法不一致的规则,要遵守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三条 法律术语的解释
1、本法中提到的:
1)“关税”是指在货物通关时,海关依照本法和海关法征收的税款;
2)“其他税收”是指海关依照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向纳税义务人征收的税款;
3)“纳税义务人”是指向海关提出货物通关的申报人;
4)“完税价格”是指为征收关税和发布海关统计信息而依照本法所确定的价格;
5)“关税税率”是指根据货物归类与代码管理系统的类别而编制确定的关税税率税额一览表;
6)“人道主义援助物资”是指为了消除因不可抗力及与其相当的其他灾害所遭受的损失而运送的货物;
7)“无偿援助物资”是指根据蒙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而运送的无需偿还的货物。
2、本法中使用的其他术语可依照蒙古国海关法中的解释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