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述
蒙古国增值税以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为征税范围,按销售及提供劳务收入额度划分法定认定及自愿登记的纳税人。按照扣除法计算增值税,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可以选择留抵、退税或抵顶其他税款。
税率分为两档,基本税率为10%和0税率。增值税按月申报,优惠范围主要集中在助残惠农、环保民生等领域。
2、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在蒙古国境内经营进、出口商品业务以及生产销售和提供服务、完成劳务的公民、法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也适用于在蒙古国境内销售商品和完成劳务、服务收入达到1000万或以上图格里克的外国法人代表机构。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法定认定和自愿登记两种。其中,在蒙古国境内销售商品和完成劳务、服务收入达到1000万或以上图格里克的外国法人代表机构或应税营业额超过1000万图格里克的纳税人,法律规定须注册登记。应税营业额达到800万图格里克或者在蒙古投资超过200万美元的纳税人也可自愿登记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
达到法定登记标准、但未登记的纳税人如产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要求其补缴税款并处以应缴税款50%以下的罚款并计征欠税利息。自愿登记的纳税人不适用该条款。
3、征收范围对下列商品、劳务及服务课以增值税:
1.在蒙古国境内销售的所有商品;
2.为销售、使用或利用从蒙古国出口的所有商品;
3.为销售、使用或利用从国外进口到蒙古国的所有商品;
4.蒙古国境内完成的劳务、提供的服务(包括未入驻蒙古国的外国法人以及在蒙古国没有居住权的外国人,在蒙古国境内完成劳务、提供服务价值达到1000万或以上图格里克时)。
3.1、商品销售
1.转让企业或其具体业务经营权;
2.停止生产、劳务及服务而被注销增值税纳税人资格时,从业务资产中留作自用的商品;
3.以商品清偿债务;
4.不在蒙古国居住的人应蒙古国公民、法人定购而销售商品;
3.2、提供服务
1.供电、供暖、供气、供水及消毒隔离、邮政、通讯和其它服务;
2.出租商品或以其它方式提供用益权、使用权;
3.在宾馆或类似房屋场所内出租房间或以其它方式提供用益、使用权;
4.出租房屋、建筑物或以其它方式提供用益、使用权;
5.除房屋、建筑物,出租其他不动产、动产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用益,使用权;
6.转让、出租和出让发明创造、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受著作权保护作品、商标、新技术、资产信息等知识产权;
7.发行彩票抽奖、组织有偿猜谜和赌博游戏、提供中介服务;
8.以提供劳务或服务清偿债务;
9.不在蒙古国居住的人应蒙古国公民、法人要求完成劳务或提供服务;
10.因过错给他人偿付利息或赔款;
4、税率
进口或生产、销售商品及完成劳务和提供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0%。下列出口商品、劳务及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零:
1.销售从蒙古国境内出口并报关的商品;
2.进出口或过境的国际客、货运输服务;
3.境外提供的服务(包括免税服务);
4.境外向外国公民、法人提供的服务(包括免税服务);
5.向国际航运和国内外航班提供的导航、技术、燃料、清洁服务及在飞行阶段向机组人员和旅客提供的餐饮服务;
6.应政府和蒙古银行定购在国内制做的政府勋章和纸币、钱;
7.出口的矿产品成品。
5、税收优惠
5.1、下列商品免征增值税
1.海关允许定量免税通过的旅客自身携带个人物品;
2.常驻蒙古国的外交机关、使领馆、联合国组织及其分支机构所需进口货物;
3.蒙古国派驻外国的外交机关、使领馆因工作需要或工作人员的个人需要购买的商品、完成的劳务、提供的服务在所在国予以免税的,则该国派驻蒙古国的外交机关、使领馆因工作需要或工作人员的个人需要在蒙古国购买的商品、完成的劳务、提供的服务(不包括每次购买低于1万图格里克商品、劳务和服务);
4.由外国政府、民间组织、国际组织和慈善机构无偿获得的人道主义援助商品;5.用于残疾人的专用器具、机械、交通工具;
6.武装力量、警察、国防、判决执行机关、反贪机关所需进口武器、专用机械设备(不包括购买非专用汽车);
7.民航飞行器及其配件;
8.用于住宅的房屋及其销售收入(不适用于销售而开发兴建新住宅及其部分);9.医疗所需血液、血制品、器官;
10.气体燃料及其容器、设备、专用器具、机械、机器、材料、配件;
11.在国外定做的蒙古国货币;
12.销售的黄金;
13.销售的报纸;
14.科学研究试验产品;
15.除出口的矿产品成品外的其他矿产品;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法人为银行、专门公司、住宅投资公司提供有资产担保证券的发行而转移的贷款及融资租赁合同所产生或主张的其他权利;
17.农民在国内种植销售的农产品、土豆、蔬菜、水果和加工的面粉;
18.蒙古国境内加工储备并在国内销售的瘦肉和剔骨肉、未加工的动物内脏等附属品;
19.以国内原料在蒙古国境内加工并销售的奶食品及奶制品;
20.蒙古国境内生产及销售的中小企业生产所需设备及配件;
21.按科技创新项目在国内外市场上生产新产品所需国内不生产的原料、材料、反应物。
5.2下列服务行为免征增值税
1.外汇兑换服务;
2.收款、转账、担保、追偿、票据及存折有关银行服务;
3.保险、再保险、资产登记服务;
4.发行、转让、接收证券、股票及对其提供担保服务;
5.预付、借贷服务;
6.支付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存款利息和转账服务;
7.支付银行及融资租赁利息、分红、贷款担保费、保险合同服务费;
8.整体或部分租赁住宅房屋服务;
9.具有资质的公民和法人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教学、技术培训服务;
10.健康服务(不包括药品、制剂、医疗器械、机器、设备的生产、销售);
11.宗教机构的服务;12.政府服务包括中央政府及其直属部门和预算内机构的服务;
13.从事旅游业法人与外国旅游公司签订合同接受旅客、宣传、规划、办理相关手续等向外国旅客提供旅行社的服务(不包括向旅客提供的景点、餐馆、运输和导游及宾馆服务);
14.对年收入在1000万图格里克或以下的,从事生产、劳务、服务企业免征增值税(除从事进口业务外)。